北京青年政治學院有哪些專業(yè) 北京青年政治學院專業(yè)排名
來源:好上學 ??時間:2024-10-27
北京青年政治學院各專業(yè)一年收費是多少
中國各高校由于辦學性質(zhì)以及開設專業(yè)之分,在收費標準上也有所區(qū)別,收費較低的大學專業(yè)費用在一年4000元-6000元之間,學費較高的院校一年在10000元以上也是常見。下文是小編給大家整理了北京青年政治學院各專業(yè)收費標準,供參考!
北京青年政治學院各專業(yè)學費收費標準
大學 | 專業(yè) | 學費(每年) | 年份 | 學制 |
北京青年政治學院 | 學前教育 | 20000 | 2019 | 3 |
北京青年政治學院 | 法律事務 | 6000 | 2019 | 3 |
北京青年政治學院 | 工商企業(yè)管理 | 6000 | 2019 | 3 |
北京青年政治學院 | 會計 | 6000 | 2019 | 3 |
北京青年政治學院 | 計算機應用技術 | 6000 | 2019 | 3 |
北京青年政治學院 | 老年服務與管理 | 6000 | 2019 | 3 |
北京青年政治學院 | 旅游英語 | 6000 | 2019 | 3 |
北京青年政治學院 | 青少年工作與管理 | 6000 | 2019 | 3 |
北京青年政治學院 | 網(wǎng)站與信息服務 | 6000 | 2019 | 3 |
北京青年政治學院 | 社會工作 | 6000 | 2019 | 3 |
北京青年政治學院 | 文秘 | 6000 | 2019 | 3 |
北京青年政治學院 | 心理咨詢 | 6000 | 2019 | 3 |
北京青年政治學院 | 新聞采編與* | 6000 | 2019 | 3 |
北京青年政治學院 | 早期教育 | 6000 | 2019 | 3 |
北京青年政治學院 | 證券與期貨 | 6000 | 2019 | 3 |
北京青年政治學院獎學金設置情況相關安排
北京青年政治學院院長獎學金評審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鼓勵學生勤奮學習,促進學生德、智、體的全面發(fā)展,培養(yǎng)合格的社會主義事業(yè)的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修訂本辦法。
第二章評審機構組成
第二條學院設立院長獎學金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學院主管學生工作的院級領導任主任,學生處、教務處、團委負責人任委員,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學生處學生資助事務管理中心。各二級學院設立北京青年政治學院院長獎學金評審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評審小組由二級學院主管學生工作的負責人任組長,二級學院黨政聯(lián)席會成員任組員。
第三章獎勵標準及評審條件
第三條院長獎學金是北京青年政治學院設立的,用于獎勵在校學生的院級最高榮譽,每學年評選十名,每人獎勵8000元。原則上院長獎學金與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等不能同時獲得。
第四條評審條件
1.熱愛祖國,擁護中國*的領導;
2.道德品質(zhì)優(yōu)良,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校規(guī)校紀,無違法違紀行為;
3.勤奮學習,成績優(yōu)異,連續(xù)兩年獲得學院一等獎學金;
4.積極參加各級各類科技競賽、職業(yè)技能大賽、文體活動;
5.獲得過學院“十佳大學生”或“十佳學生干部”稱號的學生,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
6.思想品德、社會實踐、創(chuàng)新能力、綜合素質(zhì)等方面表現(xiàn)突出,獲得上級行政部門表彰的學生,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考慮。
第四章評審程序
第五條評審程序
1.班級提名
各班根據(jù)評選條件進行提名候選人,經(jīng)二級學院評審小組同意,報二級學院黨政聯(lián)席會討論。
2.二級學院考察
二級學院黨政聯(lián)席會對班級提名進行考察,確定推薦名單,在二級學院內(nèi)進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報評審委員會審議。
3.學院審議
評審委員會依據(jù)評審條件對推薦名單進行復核后,召開院長獎學金答辯會,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并將評審結果報院長辦公會進行審議,審議通過后,在全院范圍內(nèi)進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
第五章表彰與獎勵
第六條學院召開表彰大會對院長獎學金獲得者進行表彰,頒發(fā)榮譽證書及獎金。院長獎學金登記表存入學生本人檔案。
第六章評審要求
第七條院長獎學金評審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八條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對報送材料中弄虛作假者實行一票否決。
第七章附則
第九條本辦法于2018年7月修訂,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2018年9月起施行。
北京青年政治學院學生獎學金評審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鼓勵學生在校期間刻苦學習,奮發(fā)向上,全面發(fā)展,根據(jù)國家教委、財政部《關于重新印發(fā)<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生實行獎學金制度的辦法>的通知》精神,結合我院具體情況,修訂本辦法。
第二章獎勵標準和評審條件
第二條獎勵標準
一等獎學金,按學生人數(shù)的5%評定,每人每學年2000元;
二等獎學金,按學生人數(shù)的10%評定,每人每學年1200元;
三等獎學金,按學生人數(shù)的10%評定,每人每學年800元;
單項獎學金,名額不限,每人每項每學年500元;超過5人的團體單項獎,每人每項每學年100元。
第三條評審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的領導;
二、道德品質(zhì)優(yōu)良,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校規(guī)校紀;
三、尊敬師長、團結同學、關心集體、誠實守信;
四、學習目標明確、學習態(tài)度端正、學習成績優(yōu)良;
五、積極參加校內(nèi)外各項社會實踐和文體活動;
六、學院單項獎學金設有:品行單項獎、學習單項獎、文體單項獎、社會實踐單項獎,具體評審條件如下:
(一)品行單項獎:
在見義勇為、助人為樂、拾金不昧等方面表現(xiàn)突出。
(二)學習單項獎:
1、通過英語四級考試,英語專業(yè)學生通過六級考試;
2、在國內(nèi)外公開發(fā)行的刊物上發(fā)表文章;
3、參加市級及以上知識競賽、職業(yè)技能大賽獲獎者,院級各類競賽第一名或一等獎獲得者;
4、獲院級認定的本專業(yè)《職業(yè)資格證書匯總》目錄中對應的職業(yè)技能資格證書。
(三)文體單項獎:
凡參加市級及以上文體比賽獲獎者;院級各項文體比賽第一名獲得者。
(四)社會實踐單項獎:
在市級及以上各項重大學生社會實踐中表現(xiàn)突出并獲獎者。
第四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評審資格:
一、違反校規(guī)校紀受到處分未解除者;
二、無故未按時繳納學費者;
三、無故不參加學院、二級學院組織的集體活動者;
四、有一門課程成績不及格者。
第三章評審程序
第五條學院一、二、三等獎學金的評審辦法,按《學生質(zhì)量綜合評估辦法(暫行)》(院發(fā)〔2018〕16號)執(zhí)行;單項獎學金的評審程序為:
一、個人申請
個人根據(jù)評審條件向班級學生質(zhì)量綜合評定小組進行申請;
二、班級初審
各班學生質(zhì)量綜合評定小組根據(jù)評審條件進行初審,同意后報二級學院學生質(zhì)量綜合評估評審小組審核;
三、二級學院審核
二級學院學生質(zhì)量綜合評估評審小組審核確認后,報二級學院黨政聯(lián)席會討論,確定名單后在二級學院內(nèi)進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報學院評審委員會審議;
四、學院審議
學院評審委員會依據(jù)評審條件對學生名單進行復核,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評審通過后,在全院范圍內(nèi)進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
第四章表彰與獎勵
第六條學院召開表彰大會對獎學金獲得者進行表彰,頒發(fā)榮譽證書及獎金。獎學金登記表存入學生本人檔案。
第五章評審要求
第七條學生獎學金評審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八條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對報送材料中弄虛作假者實行一票否決。
第六章附則
第九條本辦法于2018年7月修訂,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2018年9月起施行。
北京青年政治學院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
獎學金和北京市國家助學金評審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屬普通本科高校及高等職業(yè)學院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北京市國家助學金管理實施辦法》(京教財〔2007〕32號)的有關精神,激勵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體現(xiàn)黨和*對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的關懷,結合學院實際情況,修訂本評審辦法。
第二條國家獎學金由中央*出資設立,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北京市國家助學金由中央和北京市人民*共同出資設立。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三條學院設立資助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學院主管學生工作的院級領導任主任,學生處、團委、教務處負責人任委員,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學生處學生資助事務管理中心。各二級學院設立資助評審小組。資助評審小組由二級學院主管學生工作負責人任組長,二級學院黨政聯(lián)席會成員任組員。
第三章獎勵對象與申請條件
第四條國家獎學金的獎勵對象為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別優(yōu)秀的三年級學生;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對象為家庭經(jīng)濟困難、品學兼優(yōu)的二、三年級全日制在校生;北京市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對象為家庭經(jīng)濟困難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五條申請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北京市國家助學金學生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院規(guī)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zhì)優(yōu)良;
4.申請國家獎學金學生須連續(xù)兩年獲得一等獎學金,并在社會實踐、創(chuàng)新能力、綜合素質(zhì)等方面表現(xiàn)特別突出;獲得過學院“十佳大學生”或“十佳學生干部”稱號的學生,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
5.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學生須上一學年學習成績在班級的綜合排名為40%以前,無不及格門次,且家庭經(jīng)濟困難,生活儉樸;
6.申請北京市國家助學金學生須在校期間勤奮學習,積極上進,生活儉樸。
第四章獎勵人數(shù)與獎勵金額
第六條學院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資助人數(shù)按上級部門下達的年度名額指標確定,北京市國家助學金資助人數(shù)按照應助盡助的原則和學院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認定情況確定。各二級學院國家勵志獎學金資助人數(shù)按本部門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人數(shù)比例確定,北京市國家助學金資助人數(shù)按照二級學院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認定情況確定。
第七條國家獎學金額度為每人每年8000元;國家勵志獎學金額度為每人每年5000元,一次性發(fā)放。北京市國家助學金分兩等,一等助學金標準為每人每月450元,二等助學金為每人每月230元,每年均按十個月發(fā)放。
第五章申請與評審
第八條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北京市國家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九條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北京市國家助學金評審程序。
1.本人申請。每年9月份,學生本人根據(jù)本辦法規(guī)定的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北京市國家助學金的申請條件向所在班級提出申請,并按要求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2.班級評議。班主任組織全班學生召開國家獎學金候選人評選公開答辯會,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北京市國家助學金*評議會,且參會的學生3/4以上同意方可推薦。
3.評審小組初審。各二級學院資助評審小組對班級推薦結果進行初審,經(jīng)3天公示無異議后,組織初審通過學生填寫相關材料,審核后報學生處學生事務辦公室。
4.學院審定。國家獎學金評選經(jīng)評審委員會組織公開答辯,實行差額評審;國家勵志獎學金、北京市國家助學金評選實行等額評審。經(jīng)評審委員會討論通過后,報校長辦公會研究審定,在校內(nèi)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學生處學生資助事務管理中心匯總材料,上報北京市學生資助事務管理中心。
第十條同一學年內(nèi),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獎學金與國家勵志獎學金不能同時獲得。
第六章資金發(fā)放與管理
第十一條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每年一次性發(fā)放給獲獎學生,在全院范圍內(nèi)給予表彰,頒發(fā)榮譽證書,并記入學生學籍檔案。北京市國家助學金按月發(fā)放給受助學生。
第十二條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北京市國家助學金用于學生繳納學費及日常生活開支,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yè)。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將取消資助資格,已發(fā)獎助金予以追回,情節(jié)嚴重的,學院應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進行嚴肅處理:
1.獎助期間發(fā)生違法或違紀行為者;
2.欺騙隱瞞事實,弄虛作假者。
第十三條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北京市國家助學金實行分賬核算、??顚S?,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jiān)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jiān)督。
第七章申訴
第十四條學生個人對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及北京市國家助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者,可在候選人情況公示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nèi)向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在接受申訴后3個工作日內(nèi)征求各方面意見,綜合審查后做出處理意見,報主管學院領導批準,通知學生本人及所在單位。
第八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于2018年7月修訂,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8年9月起施行。
北京青年政治學院
學生特殊困難補助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和強化我院學生特殊困難補助工作,幫助更多家庭經(jīng)濟特別困難但品學兼優(yōu)的學生完成學業(yè),根據(jù)《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fā)[2007]13號)及北京市相關文件精神,結合學院實際,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讀學生。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三條學院設立資助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學院主管學生工作的院領導任主任,學生處、團委、教務處等部門的負責人任委員,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學生處學生資助事務管理中心。各二級學院設立資助評審小組,二級學院主管學生工作的負責人任組長,二級學院黨政聯(lián)席會成員任組員。
第三章特殊困難補助津貼來源與用途
第四條特殊困難補助津貼主要來源于學院從事業(yè)收入中提取的資助專項經(jīng)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中央獎補專項資金支出。
第五條特殊困難補助主要用于幫助我院家庭經(jīng)濟特別困難學生解決學習、生活中遇到的特殊性、突發(fā)性、臨時性的經(jīng)濟困難。
第四章申請條件與審批流程
第六條學院資助評審委員會負責指導和管理學生特殊困難補助工作,學院學生資助事務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條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讀學生中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相關特殊困難補助:
(一)學生本人或其父母突然身患大病、重病,造成家庭經(jīng)濟特別困難的;
(二)學生本人或其父母突然遭遇重大意外事故的;
(三)學生家庭突然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
(四)由學校認定的其他符合資助情況的。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院有權不予批準其學生特殊困難補助申請:
(一)未按時報到注冊者;
(二)平時有不良消費習慣者。
第九條學生特殊困難補助的申請及審批流程。
(一)本人書面申請。本人如實填寫《北京青年政治學院學生特殊困難補助申請表》,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二)班主任評定推薦。班主任根據(jù)申請條件及學生實際情況,對申請人進行評定,填寫認定意見后,將《北京青年政治學院學生特殊困難補助申請表》和學生申請證明材料報送本二級學院資助評審小組進行審核。
(三)各二級分院審核上報。資助評審小組審核班主任評定意見及學生申請材料,填寫二級學院認定意見,將推薦資助學生名單在適當范圍內(nèi)進行為期3天的公示。無異議后將學生申請材料報送學生資助事務管理中心。
(四)學生資助事務管理中心復審。學生資助事務管理中心對各二級學院上報的特殊困難補助申請材料進行復審。
(五)學院資助評審委員會審定。學生資助事務管理中心將復審后的特殊困難補助申請材料提交學校資助評審委員會研究審定,將資助學生名單在適當范圍內(nèi)進行為期3天的公示。
(六)學生資助事務管理中心將確定后的特殊困難補助學生名單建檔備案并報財務處執(zhí)行資助。
第五章學生特殊困難補助的發(fā)放時間及發(fā)放標準
第十條特殊困難補助發(fā)放時間可根據(jù)學生的申請情況于每月的中下旬發(fā)放。
第十一條學生特殊困難補助的發(fā)放標準。每生每學期最多申請一次,發(fā)放標準應根據(jù)學生實際困難程度一般按每人每次1000元(一般困難)、2000元(困難)兩個檔次進行資助;特別困難者可由學院資助評審委員會商議決定其資助金額,每生每學年最高金額不超過5000元。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二條申請獲得學生特殊困難補助的學生必須按照申請用途合理使用補助,以解決學習、生活中的困難,如有違規(guī)使用者,一經(jīng)查實,學校有權全額收回補助,并取消今后申請學生特殊困難補助資格。
第十三條特殊困難補助津貼接受教育、財政、審計和紀檢監(jiān)察等部門的監(jiān)督和檢查,確保項目資金??顚S?。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