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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當事法官(審理彭宇案的法官是誰)

來源:好上學 ??時間:2022-08-13

楔子:

彭宇案的影響再怎么評價都不為過,這幾乎造成了整個社會的一次道德恐慌,十四年過去了,我們該有什么思考?

案情簡介:

2006年11月20日早晨,老人徐壽蘭在南京市水西門廣場一公交站臺被撞倒摔成了骨折,26歲的小伙子彭宇隨即將摔倒在地的徐壽蘭扶起,并與后來趕到的徐壽蘭家人一起將她送往醫(yī)院治療,其間還代付了200元醫(yī)藥費。徐壽蘭指認撞人者是剛下車的小伙彭宇,彭宇則予以否認。

之后,爭議的焦點是雙方是否相撞。

法理分析:

事實上,無論到底是否相撞,都不該產(chǎn)生如此廣泛的影響。法律規(guī)定“誰主張,誰舉證”,更清晰一點是“誰積極主張,誰負舉證責任”,舉證不能則承擔不利后果,均有法律規(guī)定。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徐老太主張彭宇撞了自己,那就應該由徐老太承擔舉證責任。由于本案沒有證據(jù)證明,應當由徐老太承擔不利后果,即認定徐老太的主張的事實不成立。

那么不論事實到底何如,法律層面應當認定彭宇沒有撞徐老太。如果事情到此為止,那也不會產(chǎn)生后來的廣泛影響了。

真正一石激起千層浪的是,是舉證責任的違法倒置。“不是你撞的,你為什么要扶她?”這在法律上,相當于把舉證責任推給了彭宇,因為本案的證據(jù)缺失,彭宇自然無法證明自己有沒有撞徐老太,反而由彭宇承擔了證明不利的舉證后果,即彭宇撞了徐老太。

這樣的推理邏輯嚴重違反法律規(guī)定,而根源是當事法官的和稀泥心理——想的各打一大板。問題在于,法院不能回避社會爭議,必須通過程序來實現(xiàn)實體有爭議情況下的定分止爭,即“和事老”這個角色不該由法院來擔負。

結(jié)語

司法之道,不在于維穩(wěn),而在于明辨事理。英國哲學家培根說:“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犯罪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好比污染了水源。

“和稀泥”的心理要不得,是非對錯不該簡單的定義為雙方都有責任。社會長期對扶老人的恐懼心理,造成了不敢扶的社會事實。不公正裁判的惡果一直延續(xù)至今,不知何時才得以終結(jié)。

十四年后再回首,彭宇案帶給我們的反思在于,法院一定要保持中立,扮演好屬于自己的角色,作出公正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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